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9 月 23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167876E 號辦理。
二、學校校園室內、室外全面禁菸,為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規定之禁菸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整罰鍰。
三、本市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校園周邊環境(校門口、人行道、家長接送區),自 106 年 1 月 9 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(府衛國健字第 1060037202 號);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,將處新臺幣 2 千至 1 萬元整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