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補助對象: (一)設籍本市之選手。 (二)帶領本市選手之領隊、教練、管理且設籍本市。 (三)前兩項補助對象,需於比賽日前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。 二、申請資料:檢附教育部體育署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函、出國名冊、戶籍謄 本(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,記事欄勿省略)、出國證明(機票或 護照影本-可識別當次入境國家)、收據(請貼足補助款千分之四的印花並 寫上聯絡電話及蓋章)。 三、申請時效:出國比賽後申請,日期以當年度為原則,跨年度則不予受理 (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)。 四、補助標準: (一)亞洲(包含關島)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 5,000 元。 (二)亞洲以外之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 1 萬元。 (三)邀請賽、友誼賽、表演賽、觀摩賽、訪問賽等非正式競賽及無體育 署或全國單項協會函者,每人補助新臺幣 2,000 元。 五、補助次數:每人一年出國補助以五次為限。 六、補充說明: (一)收據格式如附件請自行下載。 (二)補助款以電匯方式核撥(匯款請附上存摺封面影本)。 (三)當年度出國補助款用磬時,則不再受理申請。 (四)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臺南市政府體育局連絡電話 06-2157691 。 (五)配合預算編列,補助標準如有異動,將依最新核定金額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