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訂於 114 年 11 月 3 日(星期一)起辦公場域遷至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辦公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臺教資(六)字第 1140114120A 號函辦理。
二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新址(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,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505 號 8 樓至 10 樓,郵遞區號 807070 ),總機代表號:( 07-235-4861 )與傳真( 07-235-4134 )均維持不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