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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黃莉貞 - 教務處 | 2026-01-27 | 點閱數: 40

一、依據本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(以下簡稱申請要點)辦理。

二、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:

(一)申請條件: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,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。

1、國中: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,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,當學期未有曠課,且記過及累計 3 支警告以上者。

2、國小: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(90 分以上),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。

3、適用對象:

(1)低收入戶學生。

(2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。

(3)中低收入戶學生。

(4)家庭年所得新台幣(以下同)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。

三、申請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:

(一)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彙集造冊(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)並於 115 年 3 月 31 日(星期二),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薛靖縈小姐彙辦(地址: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,電話:06-2991111 分機 7730 ,信封上請註明「114-2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」字樣),逾期將不受理。

(二)學校尚須檢附經費收支清單、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(市立學校免附)各 1 份。

(三)另各校有申請獎學金者,請務必至填報系統(編號 23159)填列學生相關資料。

四、已領取政府、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,不得提出本案申請,重複領取者,本局得取消其資格並由學校辦理追回等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