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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、第 6 條、第 9 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,爰修正旨揭條文,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,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,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,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,各機關不得拒絕,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,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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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重申本局所屬學校教師差勤規定及落實差勤管理事宜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:「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給予公假。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:…八、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,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、學校邀請,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,經學校同意。」及第 15 條規定:「教師未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,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,均以曠職論。」,先予敘明。
二、邇來,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戶外教學及校外競賽等活動,教師有脫隊情形,爰重申教師於經核予公假參加上開活動時,係屬執行職務,依法應全程在場,並依指派履行所負責之工作;如未經許可擅自離隊,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一、活動日期: 114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14 日。
二、活動地點: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。
三、相關資訊請參閱該會網站( http://www.soct.org.tw )
一、依據內政部移民署 114 年 11 月 13 日移署移字第 11401565942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重點摘要如下:
(一)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:
1、報名期間:自 115 年 2 月 23 日起至 115 年 3 月 23 日於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( https://sp.immigration.gov.tw )完成系統報名作業,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,連同應檢附文件,於 115 年 3 月 30 日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(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,移民事務組沈先生)彙辦,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2、獲獎名單公告:預計 115 年 5 月底。
(二)申請對象:新住民及其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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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273499 號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 114 學年度臺灣手語教育輔導團工作計畫辦理。
二、目的 :
(一)增進教師對聾文化的認識,培養學習臺灣手語的動機。
(二)透過生活性實作課程,提高教師接受手語師資培訓意願
三、研習對象:
本市國中小對手語教學有興趣之教師及教育相關人員(無手語基礎者),名額 20 人。
四、辦理方式:
(一)辦理時間: 114 年 12 月 12 日(星期五),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
(二)研習地點: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。
(三)研習內容: 如附件
(四)參加者一律給予公(差)假登記,全程參與者核發 3 小時研習時數。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主旨:檢送本所辦理「2025 臺南胡麻季產業文化活動- 幸胡饗宴 相約安定」活動宣傳海報電子檔一份,惠請貴單位協助公告宣傳網站連結及使用跑馬燈,竭誠歡迎蒞臨指導,至紉公誼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活動時間: 114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 時。
二、活動地點:本所西側停車場(臺南市安定區安定里 59 號)。
三、相關活動訊息請至本所網站-最新消息區查看(https://reurl.cc/GpzXaA)。
一、依據本中心 114 年度推展家庭教育計畫辦理。
二、為提升民眾 e 世代數位素養及性別暴力防制觀念,特舉辦旨揭線上講座。
三、講座資訊:
(一) 課程主題: 網路數位性別暴力-e 起止暴
(二) 課程講師: 蔣琬斯 副理事長
(三) 辦理時間: 114 年 11 月 29 日 (星期六) 10:00-11:30
(四) 辦理方式: Google Meet 線上講座
(五) 參加對象: 對此主題有興趣之民眾。
四、 報名須知:
(一) 本講座採線上報名,報名即錄取。
報名網址: https://forms.gle/ivuQcTQuXrq8BW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主旨: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,詳如說明,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:「教育應本中立原則。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。」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:「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,依據法令執行職務,忠實推行政府政策,服務人民。」及第 17 條規定:「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:一、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。二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... 觀看完整文章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