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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學務處 | 2020-07-06 | 點閱數: 231

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預防教學注意要點第三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2 日修訂 
 
三、為落實學校預防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學校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: (一)填報相關問卷:學校應配合本局實施校園生活問卷及學生心理感受問 卷,掌握學生校園生活情形。 (二)課程規劃與教學: 1.依據性别平等教育法規定,國民中小學除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綜 合、社會、健體或其他領域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四小時(約六節課),其中一節課應使用本局研發之課程(含教 案及學習單等)。高級中等學校應將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課程。 2.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,每學年應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 治教育課程。 3.提供學生及家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舉報專線及信箱, 並教導學生知道學校教職員不得於無第三人情況下,單獨與學生處 於一密閉空間,倘因教學或輔導工作而有需求者,應於學校指定空 間為之,並按次登記。 4.每學期除教師教學外,應結合友善校園週及相關活動入班宣導並填 寫性平回饋表單。 5.配合本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定期及視需求不定期入班宣導。 6.追蹤約制:結合問卷填報結果及課程教學回饋,落實三級輔導機制。
 7.強化學校人員預防、處理及追蹤輔導知能,且落實「三不一有原則: 不隱匿、不包庇、不拖延、有案即查、屬實即罰」。 

8.保全紀錄:學校應將相關預防工作資料保存六年。但校園生活問卷、 學生心理感受問卷及性平回饋表單應由教師於當年度完成教學或問 卷調查後,交由學務處或輔導室確認已實施、完成應有作為,並登 載於紀錄表及簽名後,由學校或教師保留一年。 (三)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: 1.學校於聘任、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、運用其他人員前,應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五項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犯罪、性騷 擾或性霸凌等紀錄。已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者,應定期查詢。 
2.前款所稱教育人員及其他人員,包含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 蒐集及查詢辦法指稱之教育人員及準用前開辦法之所有人員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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